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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两雅思机构用环球二字宣传,被索赔50万

时间:2018-10-20 15:37:28>跟律师谈谈<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英语培训机构之间的商标纠纷案。因认为广州市番禺区环球雅思教育培训中心(下称“番禺雅思中心”)及广州市天河区雅思英语培训中心(下称“天河雅思中心”)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大量将“环球”等相关字眼用于公开宣传,北京环球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环球天下公司”)以侵犯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两家雅思中心诉至法院,索赔50万元。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原判,判决两家雅思中心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环球天下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

宣传中出现“环球”二字,两雅思中心被同行索赔50万

    2015年4月,环球天下公司申请对互联网上侵权情况进行公证取证,称有两家雅思中心未经其许可,擅自在网站上大量突出使用 “环球”字样。

    环球天下公司是一家从事英语教育培训的机构,其前身是2001年成立的东城雅思学校。东城雅思学校曾于2005年12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环球雅思”商标,并在2008年1月将该申请转让给环球天下公司。2013年3月,环球天下公司经转让获得了“环球教育及图”商标,并拥有 “环球”、 “globaleducation及图”等商标,注册类别均为第41类,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教育、学校、培训等。

    环球天下公司认为,番禺雅思中心和天河雅思中心在网页宣传上使用“环球”等相关字眼的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两家雅思中心提供的教育培训行为与环球天下公司及其授权提供的教育培训服务存在某种合作、加盟关系。之后,环球天下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两家雅思中心诉至法院并索赔经济损失50万元。

    一审过程中,环球天下公司表示,其在英语培训中有较高知名度,两家雅思中心明显具有主观恶意。同时,两家雅思中心共同在网站上发布了相关宣传,且两中心的负责人相同,因此构成共同侵权。

    对此,两家雅思中心表示,其依法对“环球”字号享有在先权利,不侵犯环球雅思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番禺雅思中心成立于2011年12月,即该中心对其字号享有在先权利的起始时间是2011年12月,而环球天下公司通过转让或者申请注册方式获得涉案四个商标专用权的时间均在此之后。因此,无论番禺雅思中心在先合法登记并使用的企业名称是否与环球天下公司享有专用权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番禺雅思中心均有权继续使用该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另外,两家雅思中心称,“环球”二字的显著性很弱,其使用“环球”的目的是为了描述课程将在不同国家进行,从而具有跨国性特征,该行为不应被认定构成商标侵权。而且,两家雅思中心针对的是广州的消费者,教育培训的地域性非常强,即使简化使用企业名称也不会构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一审:被告侵权行为成立,被判赔1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在环球天下公司指控两家雅思中心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中,双方的争议主要围绕着两家雅思中心对于“环球雅思”的使用行为是否落入环球天下公司商标专有使用权范围内;番禺雅思中心的企业名称是否侵犯了环球天下公司的商标权利;两家雅思中心应承担怎样的侵权责任等焦点问题展开。

    一审法院表示,环球天下公司与两家雅思中心均为雅思培训机构,双方存在竞争关系。两家雅思中心称其使用“环球之旅”系对“环球”二字的描述性使用,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使用行为与“环球”二字存在本意上的具体联系,故法院不予采信。同时,环球天下公司的“globaleducation及图”商标与两雅思中心宣传的“GLOBALIELTSTRAININGCENTER”也存在近似关系,两家雅思中心主观上具有搭便车的故意,其使用行为客观上会造成公众误认为两雅思中心与环球天下公司存在某种关联关系,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误认,故两家雅思中心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另外,番禺雅思中心对于“环球雅思”企业名称的获得和使用并非在东城雅思学校之前,而是在环球天下公司之后。鉴于东城雅思学校及环球天下公司持续使用涉案商标,在全国英语教育培训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番禺雅思中心对于“环球雅思”的知名度不可能不了解,其对该名称注册、使用并非善意,亦不构成在先使用。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两家雅思中心应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删除其网站上的侵权内容,停止涉案侵权行为;番禺雅思中心应立即停止使用现企业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不得含有“环球”字样;两家雅思中心连带赔偿环球天下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驳回了环球天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同业经营者使用‘环球’字样,易导致公众产生误认”

    一审后,番禺雅思中心不服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环球天下公司是四枚涉案商标的权利人,两家雅思中心在其网站及现场招生宣传中使用的“环球”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标识。两家雅思中心作为英语培训行业的同业经营者,与环球天下公司提供相同的雅思培训等服务,其在网站宣传及招生活动中突出使用“环球”字样,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其上述行为侵犯了环球天下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虽然“环球”非臆造词汇,但“环球”并非对英语教育培训的直接描述,其在教育培训类服务上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因此,两雅思中心关于其系合理使用“环球”标识的主张不能成立。

    本案中,两雅思中心提交的在案证据所反映的对“环球”标识的使用时间均在2012年之后,明显晚于“环球教育及图”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因此,两雅思中心关于其使用“环球”字样的行为相对于该商标构成在先使用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两雅思中心的行为侵犯环球天下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正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一审判决的判决结论正确,番禺雅思中心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均不能成立。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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