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上午,西峡县人民法院在该县南阳职业学院公开审理一起寻衅滋事案,给在场旁听的大学生敲响了警钟。
2016年2月23日22时许,李某(在逃)酒后到西峡县某网吧上网。因网吧无座位,李某与老板发生口角,便纠集张某、曹某甲、王某、曹某乙、刘某到网吧,将吧台的电脑等设备砍砸损毁。砍砸结束后,李某又持砍刀将网管挟持到自己车内,众人分乘两辆车到内乡县某宾馆附近,下车继续对网管拳打脚踢,并将其囚禁一夜才放回。
经庭审查明并鉴定,网吧被损毁物品价值6280元,网管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曹某乙、刘某与网吧老板、网管达成赔偿协议,分别赔偿60000元、26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5人手持凶器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且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本案属共同犯罪,5名被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案发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且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庭当庭宣布被告人张某、曹某乙、王某、曹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个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判处曹某甲有期徒刑8个月,判处曹某乙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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