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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了一跤落下八级伤残 宁波女子这场官司跟公司打了两年赢了

时间:2018-11-19 9:28:56>跟律师谈谈<

宁波的王阿姨和公司近日终于结束了长达2年的“摔倒门”之争。

2年前,王阿姨摔了一跤,导致八级伤残。王阿姨坚称是在工作时摔的,公司则坚称其是在外摔的。没有监控,没有目击证人,谁都说不清。

近日,镇海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那么,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呢?

王阿姨:在公司摔倒,要求赔偿42万元

公司:不能证明在工作时摔倒

王阿姨是宁波某科技有限公司后勤保障人员,负责食堂相关工作。

2016年5月的一天,王阿姨一人在食堂值班,负责晚餐及后续厨房卫生工作。王阿姨称,她在打扫厨房卫生时不慎摔倒,但当晚她忍痛没去医院,只贴了几张伤膏,想着能自己恢复。

不料,第二天上班后,王阿姨发现疼痛难忍,就对同事说她昨晚在食堂厨房摔倒了,现在痛得受不了,需要请假去医院。

当天,王阿姨到骨科门诊就诊,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并住院15天,接受保守治疗,于2016年6月初出院。数月后,发现保守治疗恢复不佳,王阿姨不得不再次入院,接受了左髋关节置换手术。手术后,王阿姨被鉴定为八级伤残。

王阿姨认为她在清扫食堂时受伤,属于职务行为,应当由公司负责赔偿。但是,公司认为王阿姨受伤处没有监控,她又没有马上就医,不能证明骨折是在工作时摔倒导致。

王阿姨无奈向镇海法院起诉公司,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合计42万元。公司则向法院提出了反诉,要求王阿姨返还公司前期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和工资合计4万元。

没监控没第三人在场,法官犯了难

测谎仪显示:真的是在公司摔倒受伤

法官经过审理发现,王阿姨所工作的食堂区域没有监控,当时也没有第三人在场。王阿姨摔倒受伤后,未立即通知公司人员,且等到第二天上班时再请假去看医生,确实也存在公司以外区域受伤的可能。

王阿姨坚持说自己工作时在食堂摔伤,而公司认为王阿姨并非在工作时摔伤,双方各执一词,但又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受伤的地点,这让主审法官犯了难。

为印证王阿姨“自己是工作时在食堂摔伤”的陈述真实性,也为了平息公司的合理怀疑,法院根据原被告达成的诉讼协议,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王阿姨进行了心理测试。法院工作人员说,也就是俗称的用测谎仪进行测谎。

经过准绳问题测试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心理测试报告:鉴定中心向王阿姨出示公司厨房照片并设问“2016年5月×日你在图片现场摔倒过吗”,回答“是的”;设问“你说2016年你左股骨颈骨折是在公司厨房工作时摔倒受的伤,是实话吗”,回答“是实话”;设问“2016年你左股骨颈骨折是在××公司以外的其他地方受的伤吗”,回答“不是”。测试结果显示,被测人王阿姨对设问的陈述为真实,也就是王阿姨真的是在食堂摔倒受伤,而没有在其他地方摔倒受伤。

当然,除了这份心理测试,法官还对王阿姨的多名同事、同住亲属及医院主治医师进行了询问,并到公司食堂进行实地查看,将多方证据相互印证,认定了王阿姨左股骨颈骨折系在公司工作过程中受伤的事实.

近日,镇海法院判决宁波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王阿姨25万元。

测谎结论不属于法定证据

法院在审理时可作为辅助参考

据了解,我国对测谎技术的应用和研究始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当时首先应用于刑事侦查领域,辅助公安机关取证。后来,随着测谎技术的发展,民事案件中也逐渐引入测谎.

使用测谎仪进行测谎时,一般先由测谎员根据案情编制一套问题,逐个询问被测人,测谎仪同步监视被测试者的生理活动状况,并通过对仪器异常活动数据的分析得出结果。也就是说,测谎不是测谎言本身,而是测心理所受刺激引起的生理参量的变化.

那测谎仪出具的结论能不能作为证据呢?

据介绍, 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民事诉讼的证据类型,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视听资料七种证据,并未包括测谎结论。这意味着测谎结论在案件中不能直接当作证据使用。

虽然测谎结论在我国并不属于法定证据,但当书面证据相互严重矛盾,或者书面证据与法官心证严重相左时,测谎作为辅助手段对案件事实的真伪判断往往能起到重要作用,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可将测谎结论作为辅助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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