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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每天半夜用8部手机套现200余万 被判12年

时间:2018-11-30 17:32:25>跟律师谈谈<

随着支付方式的日益便捷,越来越多的商家也青睐用网络平台结算账单。某商铺入驻网络平台,约定自行承担网上促销费用,不料平台结算系统发生错误,将促销折扣费用一并返还。店主发现后,却大肆刷单套取折扣钱款,获利200余万元。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店主又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理了一起网店店主利用网络平台漏洞恶意刷单获利的案件,二审维持一审关于店主王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及退赔其余违法所得的判决。

店主利用系统漏洞刷单获利

2013年7月,王某在某网络平台注册了网上店铺。后该网店申请参加平台的自助营销活动,活动协议约定促销活动成本均由商户承担,直接在结算时扣减。但实际操作中,因平台结算系统错误,在向商户结算费用时并未扣除应当由商户承担的部分。

2016年6月起,王某得知平台结算错误后,开始调整价格和折扣,并利用8部手机,每天半夜12点至凌晨5点肆意刷单,获取折扣差价返现,共计207万余元。

2017年3月,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王某在家属帮助下赔偿了平台114万元,并取得被害公司谅解。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及退赔其余违法所得。王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恶意套取平台钱款构成盗窃罪

王某上诉称,刷单只是为提高店铺销量,并无套取平台返现的故意,他对平台溢价支付并不知情,因平台结算系统错误而被动获利的行为属不当得利的民事行为。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其无罪。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

王某在明知平台结算系统出现错误后,每天半夜利用8部手机,通过密集刷单这种虚假交易的方式,大肆套取平台钱款207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且提现后大肆挥霍,足以证实其主观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故意,其积极主动的行为已不再是被动获利的不当得利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一审法院考虑王某具有退赔部分赃款并取得被害公司谅解等情节,在量刑时酌情从轻,量刑适当。

上海一中院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用之有度。互联网经济作为一项新兴产业,其发展过程中由于受技术限制,难免会出现漏洞,一旦发现网络金融平台、金融支付软件等存在系统漏洞,切勿心生贪念、加以利用,应及时联系相关平台返还所得利益,如果恶意操作从中获利,并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可能触犯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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