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个朋友在学校超市工作,碰巧在十一前工商管理人员抽查查到货架上有刚超出保质期的物品,超市方开除超市人员并声称扣工资,合理吗?
员工的工作职责如果系检查是否有超过保质期商品或者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确系员工过失导致超市被罚的,属于造成单位重大损失情形,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予以处理,合同无明确约定的,劳动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有其他疑问,可以来电详询。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
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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