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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聊天偷拿对方手机,强制猥亵被判刑

时间:2014-10-17 14:11:49>跟律师谈谈<

云法律网在线律师获悉:QQ本是一种聊天工具,可是张某却利用它做违法的事。近日,武陵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强行猥亵妇女罪一审判处被告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元。

20137月初,张某在互联网上通过QQ聊天与高某相识,并互留电话号码。通过视频聊天,张某见高某有些姿色,便顿生邪念。716日,张某打电话约高某出来碰头,并诱惑高某来到其事先开好房间的宾馆。进房后,被告人张某将房门反锁,并把高某推倒在床,拍下其裸照并要挟高某。张某对高某施行猥亵,并将被害人高某的手机盗走。随后其将手机低价销赃获赃款800元,并予以浪费。

2013829日,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审问过程中,主意向公安人员交代了强行猥亵妇女及盗窃手机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采纳暴力、要挟的手法强行猥亵妇女,其行动已构成强行猥亵妇女罪,张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隐秘窃取他人资产,其行动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被抓获后自动交代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定。

 

云法律网在线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规定,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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