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珠海男子陈先生花20多万元向珠海中南景泽房产有限公司买房,不料15年过去,房产证至今没能办下来。
为此,他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索赔违约金。法庭上,开发商辩称,涉案房产是城中旧村改造项目安置房,不属于向社会公开出售的商品房,陈先生的购房资格是否符合要求有待进一步确定,且时隔多年,索赔违约金的诉求早已过了诉讼时效。
回迁房能否销售、临时商品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等问题引发关注。近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该案,判决开发商违约,需配合陈先生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同时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业主:买房15年未办房产证
指针拨回2003年10月,陈先生和家人与珠海中南景泽房产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商品房临时合约》,约定以25.8万元的价格购买香洲区海景山庄一套面积逾119平米的房屋。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1月2日,陈先生向开发商支付了购房款23万元。合同明确约定,余款28000元在办理好房产证后5天内一次性付清;双方一经结清房款并办妥产权交付使用手续,买卖双方按房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产权证,所需费用双方按珠海市有关规定各自交纳。
陈先生反映,其按照合同支付购房款后,珠海中南景泽房产有限公司向其开具了收款收据,并于当月交付房屋,2006年8月企业以内部股东变更为由,重新与其签订了新的《购买商品房临时合约》,但合同签订后,企业并未履行协助购房人办理房产证的义务。自2003年签订合同买房至今,经其无数次催告,企业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未协助自己办理产权登记。
开发商:回迁房不能交易,超诉讼时效
对于陈先生的诉求,开发商珠海中南景泽房产有限公司在法庭上逐一作了回应,称企业与陈先生签订的《购买商品房临时合约》并没有明确约定被告为原告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期限和条件,临时合约只是暂时性的,不是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且购房余款2 .8万元陈先生至今未付清,不具备办理产权登记的条件。
开发商同时表示,陈先生购买的涉案房产是城中旧村改造项目安置房,为回迁楼,不属于向社会公开出售的商品房,原告的购房资格是否符合要求有待进一步确定,且其间企业已经尽力为陈先生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但不归属于被告的过错导致涉案房产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对于业主陈先生索赔违约金的诉求,开发商认为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不应当得到支持和保护。
判决
法院:临时合同有效,开发商违约
回迁房能否出售?签订的只是临时合约,非正式商品房购房合同,开发商有无义务协助业主办理房产证?时隔15年,业主追讨违约金是否过了诉讼时效?上述三个问题成为本案的关键。
香洲区法院一审审理认定,回迁房是指国家征收被拆迁人的房屋及附随土地后,提供给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用房,其目的是为安置回迁户,根据政策规定,安置回迁户后剩余房屋可以由房产开发企业作为商品房予以出售,并无法律规定该种房屋不允许出售,企业自愿将涉案房屋作为商品房予以出卖,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企业以回迁房无法办理产权证书为由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同时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买商品房临时合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约条款已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合约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陈先生已按照合同约定实际支付房款,企业至今未能按照合约规定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显然存在违约,应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
针对开发商认为“业主索要违约金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说法,法院认为,陈先生购买案涉房产至今已15年,陈先生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原告请求的在起诉之日三年前的违约金超过诉讼时效,法院支持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办理权属登记之日为止的违约金,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企业协助陈先生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同时按照购房款23万元为基数,参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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