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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一老板恶意拖欠民工工资190多万 被判刑2年

时间:2018-12-22 19:25:27>跟律师谈谈<

往往事与愿违,辛辛苦苦工作,老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居然“开跑”了?不怕当廉价劳动力,就怕当免费劳动力。年末岁初,检察君在这里普法啦,给各位老板敲敲警钟!

近日,经巴东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巴东县法院一审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恶意欠薪的易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案件详情

2009年至2017年,易某聘用工人在野三关镇从事房屋工程建设。共拖欠工人合计190多万元劳动报酬未予给付。为躲避工人讨要工资,逃至宜昌一建筑工地。自2017年12月后,易某停用原手机号码,致使外界无法与其联系。

2017年12月20日,工人们向县人社局投诉。该局接到投诉后,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易某,均无任何音讯。

2017年12月29日,巴东县人社局对本案立案处理,并作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易某3日内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易某仍藏匿在外,拒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县人社局遂将本案移送县公安局处理。

2018年1月22日,县公安局决定对易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立案侦查,同日,易某被列入网上追逃人员,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公安局于2018年5月15日将其抓获归案。直至案发时,易某拒不支付31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199.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易某在承建工程期间,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易某有犯罪前科,酌定对其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及在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普法:哪种行为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受到何种处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线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者不管是否遇到欠薪问题,工作之前最好与相关单位签订一个劳动合同,留下书面资料。当劳动报酬被恶意拖欠时,选择正确方式维权。只有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了,恶意欠薪现象才会得到有效遏制。

对企业、老板而言,一定要信守承诺诚信经营,所作所为不能触碰法律红线,否则将接受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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