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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架要挑对象,一方气死还需要赔偿?你怎么看

时间:2018-12-31 10:19:42>跟律师谈谈<

   案情回顾(一):2017年12月,杭州一家针织厂内,钟大妈和李大妈因分发围巾数量不对引发争吵,在周围人劝说下,双方回到工作岗位后约半小时,钟大妈便晕倒了,最终不幸身亡。经医院确认为高血压病发死亡。

   钟大妈家人认为是由于李大妈在明知钟大妈患有高血压的情况下,依然和她发生争吵,最终导致病发死亡,因此,李大妈应对钟大妈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要求李大妈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21万余元。

   案情回顾(二):2017年5月2日,在一个小区的电梯内,杨某看到一名正在吸烟的老人,想到烟味对孕妇和小孩不好,便上前劝阻,老人以为杨某不尊重他,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在电梯出来后,两人被门卫拉开,几分钟过后老人便晕倒了。最后派出所通知老人因心脏病发,抢救无效死亡,现家属已报案。

   家属认为因杨某劝阻吸烟的行为过度,引起老人情绪的波动,从而心脏病发,提出40万元的赔偿。

   该两起案件的情节都十分相似,法院在认定上却存在相反的判决,因日常生活中很容易发生类似的事情,从而激起了人们强大的共鸣,以及对此不同判决的巨大争议。

法院判决:

   案件一中,法院在经过审理后认定事故产生的损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因被告李大妈不知道也不应知道钟大妈患有心脏病,对其死亡主观不具有故意或过失,但在因果关系上认定李大妈的行为与钟大妈血压升高具有因果关系,需要承担次要责任,判处李大妈赔偿7万元。

   案件二中,一审认为双方行为都无过错,故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公平责任原则,判处杨某赔偿家属1.5万元。死者家属不服,上诉,最终二审法院以一审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双方并无过错,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其他请求。

  为何两个法院的裁判标准会不一样呢?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条件又是什么?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

   根据《侵权责任法》中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得不到补偿,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审判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合理原则,判由双方分担损失。

   由此可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有3个前提:受害人无法得到赔偿,损失巨大需要填补;行为人、受害人对损害结果均无过错;无过错包括构成要件中行为要件的缺失、违法性阻却事由的具备、因果关系的不具备、过错责任原则下不具有过错等。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不具有故意或过失的意思。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这种因果性不具有必然性。

   本文中两个案例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从有利于社会的角度出发。案一中,虽然李大妈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但因其先争吵引起的事件和结果存在事实上的关联性,对受害人的损失若无法得到分担,将影响社会上类似情节的发生,这是造成法院判决赔偿的主要原因。而案二中,杨某的劝阻行为在社会上是常见的和合法的,老人在电梯内吸烟在一定程度上是有损公共场所的环境,存在过错,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将会大大挫伤公民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这种行为的积极性,也有违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

   据了解,杨某在事后称再遇到公共场所吸烟的人,他还是会劝,只不过会更注意方式方法。这里,最后提醒大家,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或者举报不法的行为需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就前几日深圳父母虐童案的视频爆料者,虽然其行为是正义的,但方法是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的,如果不加以一定处罚,也将不利于社会的有序管理,给不法分子留下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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