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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一女子房产要被查遭强制拍卖 丈夫做出这个举动

时间:2019-3-4 16:26:22>跟律师谈谈<

房产管理协议能否证明所有权?近日,永州市零陵区就上演了一出拿房产管理协议争夺所有权的事:当妻子婚前的房产要被法院强制拍卖时,丈夫拿出了所谓的“房产管理协议”对执行提出异议,最终,零陵区法院裁定驳回丈夫的异议。

2013年7月份,看着当时社会经济活跃,各行各业都需要大量的现金流,认为借贷可赚取大量的利息差,作为大学老师的何某与家人便盯上了这块“肥肉”,并成立了“永州市××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公司章程约定何某出资550万元,但其实际并未出资。

2015年6月、7月,盘某两次向该投资公司投资73万元,当时约定年收益为24%,投资期为3个月,投资公司享有对该资金的使用权,盘某不得干涉。到期后,该投资公司本金和利息均未支付给盘某。经多次协商无果后,盘某诉至永州零陵区法院。法院判决该投资公司偿还盘某借款本金73万元,并支付利息;何某在未出资的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判决生效后,投资公司和何某都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无奈之下,盘某申请强制执行。零陵区法院通过对何某财产进行摸排时,发现何某在长沙的一套房屋,法院立即对该房产采取了查封措施,准备对该房产进行拍卖。何某的丈夫黄某却突然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房产系其购买,只是当年因为其不具有长沙户口,为了享受长沙市民购房的优惠政策,其借用何某的名义购买了该套房屋,何某在交付10.5万购房款定金后,余款均是由黄某筹措,并将该房产登记在何某名下,但黄某认为自己才是该房产的实际所有人,并向法院提供了一份由两人签字的“房产管理协议”为证据。

说法

房产管理协议不能证明所有权

零陵区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动产采用登记制度,不动产簿是房屋等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黄某仅提供一份与何某两人签字的房产管理协议,并不能证明其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主张,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据此,零陵区法院驳回了黄某提出的异议请求。

这个房屋的交易行为发生在婚前,如果丈夫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享有房屋所有权,比如有购买时签署的合同,或者这个房屋本身就是登记在丈夫名下的,法院能否查封这套房产?

律师咨询介绍,如果不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法院不能执行该房屋。如果是夫妻两人的共同债务,那么丈夫也需要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但是,房产拍卖并不意味着让被执行人从此流浪街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只有唯一房产,且该唯一房产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时,可以执行该套房屋。在未做好安置的情况下裁定拍卖,不具备法定的执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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