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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一少年缓刑期间再次以身试法 维持原判追悔莫及

时间:2019-3-23 14:59:59>跟律师谈谈<

2018年12月,被告人黄某(未满十六岁)因犯抢劫罪被珠晖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未曾想,被判处缓刑的黄某非但没有珍惜这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竟然又以身试法。2019年,黄某在社区矫正管理期间因两次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予以处罚。2019年3月10日,黄某因向其母亲要钱未果,在衡阳市雁峰区岳屏公园携带刀具扬言要持刀伤人,后被派出所民警依法控制并带离现场。经公安机关调查,黄某自认因吸毒而无法控制个人言行。

本院认为,黄某在社区矫正管理期间,多次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悔改,且因吸食毒品而具有暴力倾向。黄某的行为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具有社会危险性和隐患性,不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应予撤销缓刑,遂于2019年3月15日对黄某作出撤销缓刑裁定书,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寄语: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时期,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共同的关心和教育。其中家庭教育尤为重要,许多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家庭教育的缺失。因此承办法官再次呼吁所有父母要重视孩子的教育问题,以免未成年人走上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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