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门法院受理了一起抚养纠纷案件,最终判决被告停止侵害,两个婚生女儿由原告小王抚养、监护。
2010年,小王与其丈夫小何于相识并登记结婚,同年7月,两人诞下大女儿。2014年,诞下二女儿,虽然并不富裕,但一家四口也过着柴米油盐悠然幸福的生活。
然而,不幸的是,2016年,丈夫小何被确诊为肝癌晚期,高额的医疗费和住院费对于这个本就经济拮据的家庭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一边是卧床不起的丈夫,一边是年幼无知的女儿,小王只得将两个女儿托付于婆婆照顾,自己边打工负担天价费用边悉心照顾丈夫。尽管如此,同年10月份,丈夫还是撒手人寰。
刚举办完葬礼,婆婆和小王的冲突就开始了。小王是个外省媳妇,小何去世后,婆婆开始担心小王会返回老家或者再嫁,带走她的两个孙女。这种担心愈演愈烈,逐渐让婆婆失去了最起码的理智,她百般阻挠小王和孙女见面,甚至嘱咐学校老师禁止小王放学后接走孩子。
小王说,在丈夫去世后的两年多时间里,她再也没见过两个孩子,她曾多次试图与婆婆沟通想把孩子接到椒江一起生活,但一意孤行的婆婆始终听不进劝,为此,只能将婆婆诉至法院,寻求法律的帮助。
最终,三门法院判决支持了小王的诉讼请求,婆婆不服三门法院判决上诉于台州中院,台州中院亦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本案中原告小王作为两孩子的母亲,本身对两孩子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且坚持要求抚养教育两孩子;被告婆婆作为两孩子的祖母,其监护顺序位于原告小王之后,两孩子的抚养教育权理应交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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