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晚上21时许,海宁警方接到报警:周王庙某小区一户人家有人吵架。
接到指令后,周王庙派出所民警带队赶赴现场处置。到达现场发现,争吵的双方是两名中年妇女,一方是报警人张某,66岁,另一方是商某,57岁。
考虑到争吵双方都岁数不小,而且又都是妇女,民警及时制止争吵后,在现场做起了调解工作。经过民警耐心的规劝,张某与商某的情绪渐渐稳定了下来,双方也答应不再争吵。
正当在场的众人以为这场争吵要就此平息的时候,商某的情绪又激动起来,突然扑上前去打了张某一巴掌,处警人员立即将商某控制住。这时,商某儿媳妇李某见状也冲过来,也朝张某身上打去,另一名处警人员见状立即上去控制住李某。为防止再起冲突,处警人员挡在李某与张某中间,试图用身体分隔双方,并喊话让双方冷静。
就在此时,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李某竟突然用脚踹向了处警人员,致使处警人员受伤。
商某、李某迅速被控制住,强制传唤到派出所。案件发生后,海宁市公安局立即启动维权机制,多部门开展联合调查,迅速固定证据,查清事实。
李某(女、27岁、长安镇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海宁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辱骂、袭警、暴力抗法,他们的后果是……
拒绝暴力,学点法律
什么是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妨害公务会受到哪些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两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
《人民警察法》第七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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