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法律>债权债务>母亲意外身故 荆门一男子的保单却遭拒赔

母亲意外身故 荆门一男子的保单却遭拒赔

时间:2019-4-6 17:33:10>跟律师谈谈<

近日,家住屈家岭的明先生,拿着一沓保单合同,向媒体求助。明先生称,他手上的两份保单,都是向新华保险公司购买的。

第一份保单

保单名称:“尊享人生年金分红型”保险

明先生母亲于2010年在西安购买,2018年7月,明先生将母亲购买的这份分红型保单归属地,迁回荆门,保险已缴满9年。再缴费一年就可以每年领到保单分红,直到明先生母亲80岁。

第二份保单

保单名称:人身意外保险

明先生于2018年7月在新华保险公司京山分部,网上操作购买,保额为30万元。

事件还得从今年春节说起,明先生的母亲,在春节期间驾驶电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抢救无效当场身亡。交警判定同等责任。

按照保单赔偿条款,第一份保单当被保险人身故后,应给付实际交付保险费的105%。第二份保单的保额则为30万元。

明先生向新华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新华保险公司根据交警出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希望明先生出具陈女士的驾驶证。

出事后,明先生咨询过当地交警,交警说目前电动车无法办理车牌。所以明先生无法出具车牌和母亲的驾驶证。

新华保险公司按照免责条款第五条,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为由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单方解除第一份合同,并退还保单现金价值,共8376元。

明先生说,母亲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小姨作为乘车人,在车祸中重残,目前治疗已花费15万元,现在急需保险理赔金去支付小姨的医药费。

新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称,考虑到明先生母亲发生事故的特殊情况,明先生可以考虑将保险公司单方面赔付的8376元保单现金价值退还,同意协商结果,并向新华保险总公司申请退还分红型保单的实际交付保险费2万多元。

明先生则担心,如果按照第一份保单的协商结果,则母亲的第二份电子意外险,也仅会退还实际交付保险费180元。

工作人员告诉明先生,第二份保单是在网上购买,购买的是上海的新华保险公司产品。在京山是不能理赔的。

但当时在现场帮忙购买的工作人员,却没有明确告知免责条款,明先生也没有在保单确认签字。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则建议明先生先申请第二份保单的赔付,然后走司法途径。

针对明先生的两份保险,律师给出了回答:

第一份保险:

陈女士如果在购买保险的时候,她明知这个保险条款。保险公司也尽到了保险告知义务。她在保险条款上也签了字。那么就说明陈女士她是知道这个免责条款的。然后现在发生了这个交通事故。确实属于免责事由的话。那么只能按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的约定进行赔付。

第二份保险:

明先生对他母亲陈女士的购的那份保险。这个意外险虽然是电子版的,但是他的保险条款应该是在保险公司的网站上立了公示。并且这个电子版的保单上面也说明, 让他们详细的仔细的阅读这个保险条款。 如果说保险单上和保险条款上确实有这样的免责条款的话。也只能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了。

张律师建议明先生先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如果保险公司拒赔,明先生可以收集并举证,他没有收到意外保险的免责条款,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这里要提醒市民:

今后在买电子版的保险的时候。不能只图简单。要仔细的阅读保险公司的相关条款。比如说意外伤害,分红型,这些条款要仔细的阅读。仔细看免责条款。这个免责条款要记住,不能说只当做一种条款,然后不加以重视。出了事故之后再为这产生争议,不值得。因为和保险公司的合同都是很规范的。我们在仔细阅读,并且熟知这个保险条款的基础上,再购买不迟。



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有侵权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删除。)

欢迎法律在线咨询 律师在线解答 法律咨询热线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我们是云法律网,如果您对 “母亲意外身故 荆门一” 还有其它疑问,
欢迎咨询我们全国免费咨询热线:0571-87425686
或者您也可以直接网上预约网上预约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