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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男子捕猎38只黄鼠狼 获刑7个月赔偿3万余元

时间:2019-5-9 20:25:53>跟律师谈谈<

昨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黄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其供犯罪所用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0400元;支付替代性修复方式修复生态环境费用2000元;并承担本案专家评估费2100元。

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黄某携带着150余个铁夹与胡某等人从河南周口老家乘车来到了湖南长沙。两人分开行动,黄某到达宁乡后,租住在菁华铺镇菁华铺社区一民房内。

在未取得狩猎许可的情况下,黄某于2018年11月30日在菁华铺镇傅家塘附近山林布设铁夹。12月1日在他收回铁夹过程中,被村民发现并劝阻;12月2日至12月4日,黄某驾驶其在镇上购置的二手摩托车沿着X091县道旁边的水渠寻找到动物脚印,发现脚印后便布设铁夹。前一天布夹,第二天清早去收夹,取完捕猎到的动物,再重新布夹。黄某先后4次放置铁夹,共计捕获38只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黄鼬(俗称黄鼠狼),其中26只被黄某剥皮处理,其余12只为野生黄鼬死体;同时,他还捕获了3只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鼬獾活体。

被告人黄某当庭认罪悔罪,他说:“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触犯法律,我追悔莫及,恳请法院从轻处罚。以后,我一定遵纪守法,踏实做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区、禁猎期适用禁用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其违法狩猎行为造成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破坏了猎捕地的生态系统功能和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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