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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医生”堕胎被判刑半年

时间:2014-12-9 14:44:54>跟律师谈谈<

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一名四川籍女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无视法律,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为他人进行终止妊娠手术。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一名四川籍女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该案是中山市法院系统首次以该罪名宣判的案件。

“医生”未取得执业证书

2013年8月20日,“准妈妈”覃某容到古镇镇曹步曹二村一出租房5楼的诊所就医。该诊所相关人员李某樱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收取300元为覃某容做了B超检查,并告知其胎位不正可能会流产,但可帮忙堕胎。

8月21日上午,覃某容再次来到该诊所。缴纳费用后,李某樱在覃某容的肚子上打了堕胎针,还开了些药。覃某容说:“她告诉我如果到时候肚子痛就过去她那里做手术。”8月22日上午,覃某容感到肚子痛,便再次来到诊所,“她让我躺在床上等,然后就下楼去了,没过多久就有执法人员来检查”。随后,覃某容被送往古镇医院做引产手术。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樱,女,1972年出生于四川,初中文化,农民,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今年4月15日上午10时许,李某樱向公安机关投案。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出具的《检定结果》及中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现场查获的医用超声诊断仪超声源扇阵探头不合格、缩宫素注射液不符合标准规定。

判刑6个月处罚金5000元

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樱无视法律,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为他人进行终止妊娠手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应依法惩处。遂判被告人李某樱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查获的微型B超机1台、脚踏吸引器1台、窥阴器2个、止血钳4把、手术包1个、缩宫素注射液4盒等物,依法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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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是指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等情节严重的行为,犯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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