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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法院宣判3起涉黑恶套路贷案

时间:2019-5-20 19:10:48>跟律师谈谈<

“套路贷”,顾名思义,是披着民间借贷的合法外衣,通过事先伪造证据,制造银行流水虚增债务,肆意认定违约,并以“房屋抵押”、“虚假平账”等多种套路,有预谋、有计划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行为。套路贷的影响非常恶劣,轻者让被害人负担数倍甚至十数倍的债务,重者让被害人倾家荡产甚至家破人亡。由于套路贷隐秘性强,出借人凭借其事先包装、精心准备的证据以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被害人往往百口莫辩。

为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保持对黑恶势力的高压态势,增强社会安全感,上海宝山法院近日集中宣判了三件涉黑恶套路贷案件。在打击套路贷犯罪团伙的同时,为进一步提升民众认清套路贷的意识和能力,上海宝山法院以此三起案件为契机,分析套路贷的“套路”。

案例1:借款14万元却签下55万元借条

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某结伙他人,在扣除索要的中介费、辛苦费1万元等,实际借款给多名被害人共14万元。但是王某却诱骗多名被害人先后签下了金额高达55万元的借条,并通过银行虚假走账55万元,还谎称“不会让你真的还那么多,按期还就没事”。

可是,当被害人归还全部借款时,被告人王某却以违约为由,向被害人索要借条载明的全部55万元并索要违约金。

当被害人质疑“还没到还款期限,为什么是违约?”被告人即对被害人拳打脚踢,打完后声称,“我说你违约就违约,赶紧把钱还出来”。被害人离开后,被告人反复提其家的地址,致使被害人不敢报警。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责令王某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宝山法院提示,该案例就是套路贷中典型的以所谓“行规”为由,诱骗被害人签下虚假借条,并通过虚假银行流水制造的套路贷案例:初始借款金额小,但银行大额转账手续齐全。

套路贷与其他一般的借款目的不同,在套路贷诈骗犯罪中,主要并不是为了借款人还本付息,借款只是出借人垒高借款数额的基础而已,以达到骗取被害人巨额财产的目的。之后,出借人会故意让被害人违约,比如还款时借故到“外地出差”,让被害人无法联系到;或者在违约条款设置上非常苛刻的手段,让你只能眼巴巴看着债务飞速上涨。

宝山法院提示大家,在平时与出借人联系的过程中,一定要有意识地收集证据并保留证据,一旦发现情况不对劲,立即报警,不要心存侥幸。

案例2:41万元借款被虚增至近400万元

2013年至2016年,多名被害人在他人处借款共计41万余元,但被要求写下了共计近120万元的借条。当被害人无力偿还之时,多名被害人被带至被告人崔某处。

崔某以帮助被害人平账为由,重复案例一中的借款——虚假借条——虚假转账——软硬兼施逼债的手段,将被害人的借条虚增至近400万元。

此后,通过言语威胁、骚扰住处(在被害人住处喷漆、砍砸等)以及提起虚假诉讼获得胜诉支持等手段,实现侵占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依法认定被告人崔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崔某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宝山法院提醒,该案例就是套路贷中典型的“平账”型套路贷,通过带至不同人处平账,甚至是平账之后再平账,债务不断垒高,一翻再翻,导致被害人背负巨额债务,倾家荡产。

上海宝山法院提醒大家,受害者在碰到类似事情之后,既要报案也要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受害人仅提起了民事诉讼而未进行刑事报案,则极易导致公安机关不能完整掌握相关犯罪事实,案件侦破及犯罪数额认定的难度增加。

案例3:欺骗做房产委托或房产过户

被告人蔡某自2010年前后开始从事套路贷非法经营活动,先后纠集了被告人朱某、杨某、汪某(已另案处理)、王某、卫某(已另案处理)、熊某(已另案处理)等人,在向被害人出借高利贷过程中,以民间借贷行规为名,采用诱骗、恐吓的方式,让被害人签订翻倍借条,通过银行翻倍虚假走账,事先伪造证据,并要求被害人将自己的房屋进行抵押,采用欺骗手段让被害人配合做房产全权委托或者房产过户。

借款后,通过故意制造违约事件等各种手段,让被害人再次借款。通过反复操作,让借款在短期内迅速增加数倍甚至数十倍,而后再以诱骗、威胁、非法拘禁等方式暴力讨债或者通过控制被害人身份证等材料,制造购房假象后利用全权委托公证直接将被害人的房产过户,从而骗取被害人的房产以及资金。

本案中,形成了以蔡某为首要分子,进行策划、预谋,由朱某协助进行司法公证,杨某作为出借人进行转账放款,汪某配合作房产全权委托公证,王某提供客户信息,并共同作为出借人和平账人,卫某、熊某作为操办人的犯罪团伙。

该集团实施诈骗行为金额共计人民币1500余万元,实施敲诈勒索金额220万。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杨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五千元。责令各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宝山法院提醒,该案例就是一起典型的团伙化、组织化的套路贷,一伙人相互配合、相互协作,不断削弱被害人的防范意识,让被害人毫无招架之力。这种成熟的组织化套路贷团伙的危害性往往更加巨大。因此,在遇到这种套路贷团伙时,一定要及时报警,请公安部门介入。

套路贷为何会屡屡得逞?主要原因在于一方套路成熟,而另一方往往麻痹大意,等到发现不对劲的时候,又不注意及时报警及提起维权诉讼,不注重证据保留。或在发现自己进入圈套之后,还依然对自己欠债原因讳莫如深,迫于对方的威逼,忍气吞声,选择“花钱买平安”。殊不知,越是退让,越是助长了套路贷犯罪分子的气焰。此外,当套路贷犯罪分子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的时候,被害人很多人都不愿或不敢出庭,白白丧失了为自己澄清事实、争取权利的机会。

套路贷从诱骗或者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虚假诉讼,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上海宝山法院也一直套路贷犯罪重拳出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最后,上海宝山法院提醒广大群众,如果有借款需求,一定要通过正规途径获得借款,千万不要因为一时贪念或一时便利而中了“套路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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