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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一女子给男友帮忙 遭受牢狱之灾

时间:2019-5-27 17:35:18>跟律师谈谈<

2016年8月的一天,小张接到男朋友大刘打来的电话:

“我给两个客户介绍了一家商铺,位置很好,他们要租这个门面,我跟他们说你是这个门面的租户,现在想转租,6万元的转让费,你帮个小忙,把转让费收一下就行。”

小张觉得只是帮男朋友收个转让费而已,钱也只是经自己的手转给大刘,自己又没有获利,于是就同意了。小张根据男友的安排,冒充门面的“原租户”与男友的客户见了面,获取了客户支付的6万元转让费。小张本以为这就是帮男友的一个小忙而已,没想到自己已涉嫌诈骗。原来,小张的男朋友大刘原是某餐饮公司的员工,负责为加盟商找寻合适的门面。后来,大刘动起了歪脑筋,和门面所在商业街的物业经理合谋,虚构门面已有租户,骗取转让费,并让女友小张收取了老丁门面转让费6万元。

案发后,大刘退还了老丁6万元。江夏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大刘及其女朋友小张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均构成诈骗罪。2019年4月,大刘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而小张也因构成共犯,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后与大刘共谋诈骗的物业经理闻讯也主动投案,并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4000元。

江夏区检察院检察官介绍

刑法对共同犯罪进行了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小张明知此行为违法却还要帮忙,构成共犯。

同样因帮忙“出事”的还有他们

酒后驾车,联系他人顶替

车主、联系人、顶替人被判保险诈骗罪

某天凌晨,王某酒后驾驶白色英菲尼迪型越野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 因喝了酒,他联系朋友李某,想让李某顶替其作为驾驶人向保险公司进行事故申报。但李某也喝了酒,于是李某联系了自己的朋友邓某,最终由邓某冒充驾驶员向保险公司报案。

之后,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于到定损中心与保险公司签订金额为人民币36万元的一次性定损协议书。后经被害单位报案,三人于3天后被民警先后抓获,保险金尚未赔付。 公诉机关指控:三人均构成保险诈骗罪。

法庭审理过程中,三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王某坦言自己很后悔,是一时糊涂起了贪念,很惭愧把朋友也拖下水;李某和邓某也表示认罪,只是想帮朋友一把,没有想要获利,没想到已经构成了犯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王某作为被保险人,伙同邓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 王某、邓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但考虑到王某作为犯意提起者及纠集者,以及保险理赔的主要实施者及受益者,在犯罪中的作用明显高于邓某,在最终量刑时将酌情区分对待;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在量刑时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同时,鉴于三人虽然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的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且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及在庭上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最后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2年,罚金3万元;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1年,罚金1万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1万元。

帮助同事搬运电动车,

因盗窃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王某、张某都是某快递公司员工。在一次送快递时,王某发现某小区墙边有一辆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41.69元),放了好几天没有人骑,车子挺新的,但是上了锁。 一天,王某和张某一起去该小区送货,王某告诉张某墙边有一辆电动自行车放了好几天,让张某帮着把该车抬上送快递的货车推走。张某想着两人是朋友,就帮着王某一起将车抬走。 几天后,经车主报案,民警将两人抓获,并当场起获被盗车辆。

公诉机关指控王某、张某犯盗窃罪,张某辩称自己只是帮同事的忙,不知道这是盗窃也没有获利,不构成犯罪。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在案发时明知王某并非车主,也无该车钥匙却欲将该车直接抬走后自己使用的事实及行为性质,仍与王某一起将涉案车辆抬上快递车运走,并一同回本单位院内将该车卸下,可见其主观上具有盗窃的故意。

两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两人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车辆已经起获并发还被害人,故最终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5个月,罚金2000元;被告人张某拘役5个月,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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