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男子梁某被永嘉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处罚金2万元,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罚金2万元。
心生不满抢劫嫖资
1989年出生的贵州人梁某通过陌陌认识女子班某,在交流中,梁某获悉班某有实施卖淫活动。在微信约定嫖娼事宜后, 2019年1月4日凌晨,梁某来到永嘉县瓯北街道龙桥村班某暂住处。与班某同住的还有女子李某,梁某给了李某100元让其离开。嫖娼结束后,梁某拿出黑色折叠刀威胁班某归还之前给付的嫖资及李某拿走的人民币100元,除此之外,梁某还向其索要路费100元,班某被迫归还全部嫖资,通知李某返回暂住处并给付梁某200元。
抗拒抓捕咬伤民警
被抢劫后的班某立即向公安局报警。1月4日晚上,民警在温州市鹿城区丰门街道抓获梁某,并在其暂住处搜出折叠刀一把。在下楼时,梁某企图逃跑,民警在制服过程中,梁某咬伤其中一位民警额头,连皮带肉撕开创口。经法医鉴定,民警伤致面部创口10cm,左手食指创口1cm长及表皮擦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庭审抗辩终被判刑
庭审中,梁某辩解,其要回嫖资是出于对班某服务不到位很生气,要求班某将嫖资还给他。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持刀胁迫的方法劫取嫖资,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后梁某又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且被告人梁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妨害公务的主要罪行,对所犯的妨害公务罪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并没收其抢回的500元嫖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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