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赊账方式长期购买猪饲料并约定归还日期及逾期利息,到期后未归还,法院判处后拒不执行判决。昨日上午,长泰法院宣判了一起被执行人非法处置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的案件,一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王某以赊账方式长期向黄某购买猪饲料并约定归还日期及逾期利息。由于到期后未归还,2017年7月11日黄某诉至长泰法院。同日,长泰法院作出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王某所持有的猪舍、管理房及饲养的生猪46头、黄牛11头。同年9月3日,长泰法院判决王某夫妇应支付黄某货款120000元及逾期利息。一审判决后,王某夫妇没有上诉,案件于2017年9月28日生效。
案件进入执行后,法院向王某夫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王某夫妇仍未履行,法院遂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令生效期间,王某未向法院报告,擅自出售被查封的猪、牛,并将猪圈出租,将所得用于房屋装修及折抵拖欠案外人的债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向债权人部分履行债务等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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