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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一男子捉奸杀死女友两姐妹 家属告了小区物业

时间:2019-7-6 20:38:21>跟律师谈谈<

透过窗户看着同居女友与陌生男子拥抱后,宋某难掩怒火,疯狂打砸门窗报复,惹来警察和物业上门。宋某假装离开后,在他第三次上门动手时,将屋内的女友与女友姐姐捅死。

这起两年前发生在湘潭市九华经济开发区步步高新天地小区内的案子,湘潭法院一审时以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赔偿死者家属5万余元。

然而,因为宋某却没有履行能力。近日,这起事件又有了新进展,因认为小区物业在当时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将对方诉至湘潭雨湖区法院,索赔15万元。

觉得女友态度“冷淡”躲小区捉奸

宋某与前妻离婚后,2016年4月,宋某通过同学聚会认识了周某娟,二人建立恋爱关系。不久后周某娟与丈夫离婚。

2017年初,二人在湘潭市九华经济开发区步步高新天地小区周某娟的新居中同居。

然而,之后宋某与周某娟常常因为经济问题闹矛盾。“他们刚开始感情挺好,后来经常吵架,主要是因为钱的事,周某娟要求宋某每月赚一万元,才考虑跟他结婚。”周某娟的父亲称。

2017年3月开始,宋某感觉到周某娟对他态度变得冷淡,怀疑周某娟“出轨”。为了求证,2017年4月2日20时许,宋某骗周某娟称其身在姜畲镇,实则躲到周某娟新居附近的幼儿园围墙处守候监视。

周某娟在“探探”交友软件上认识了一名男子邓某。“4月2日晚,我和周某娟一起吃晚饭,饭后二人还和周某娟的姐姐一起洗脚,22时许二人到了周某娟家。”邓某称。

当晚22时40分许,周某娟带男性朋友邓某回家,二人在客厅内拥抱,而后进入卧室。而这一切恰好被宋某透过客厅窗户看到。

湘潭中院的刑事一审判决书显示,看到周某娟与邓某举止亲密,宋某怒不可遏,遂用弹弓弹射周某娟卧室玻璃窗,对周某娟大骂,并扬言要杀死周某娟,然后跑到周某娟家门口喊门。因周某娟不肯开门,宋德明持竹棍、灭火器砸坏周某娟家防盗门锁(门未打开)。

这一次,周某娟与宋某均打电话报了警。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响水派出所出具的出警经过说明证明:2017年4月2日22时57分,周某娟报警称宋某“袭击”其家,请求出警。同日23时3分,宋某报警称其女友在家中“偷人”被抓现行,但他踢门不开,请求出警。响水派出所民警于23时12分赶到现场,在物业工作人员和周某娟姐夫李某的协助下,于23时55分将宋某劝离。宋某离开前称要去找周某娟的父亲要钱。

被指责后杀死女友姐妹

然而实际上,宋某根本就没有离开。

刑事判决书显示,2017年4月3日0时许,宋某假意离开现场,绕至周某娟家阳台一侧暗中观察。4月3日凌晨1时许,宋某发现周某娟已雇锁匠将门锁打开,立即返回周某娟家。宋某以为邓某系围观的邻居,未予理睬,邓某趁机离开。

宋某没有找到“偷情”男子,遂持钢管打砸周某娟家中财物泄愤(损坏财物价值经鉴定为3540元),并与周某娟发生激烈争吵。

随后,周某娟的二姐周某艳赶到现场,宋某带着水果刀和钢管离开周某娟家,随手关上大门,坐在门口楼道上。周某艳看到屋内被打砸的情况,一边打扫一边大声斥责宋某。宋某听到后,认为事情错在周某娟,而周某艳反而对他破口大骂,心生愤恨。

周某艳打扫完后开门倒垃圾,在门口看到宋某还没有离开,于是对宋某说“你不要在外头偷听,有本事就进来搞”。宋某被激怒,遂推开周某艳,持水果刀冲进周某娟家中,朝坐在客厅沙发上的周某娟胸腹部猛刺数刀。周某艳上前阻拦,宋德明又对周某艳颈部、胸背部猛刺数刀。李某上前拉扯宋德明,宋德明持刀将李某拨开,划伤李某左臂。之后宋德明将水果刀遗留在现场,离开周某娟家。

李某在现场拨打了110和120,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后,确认周某娟、周某艳已死亡,遂将李某带回医院救治,后经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轻伤。

当时的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姜畲派出所副所长宋学文称,宋某曾在姜畲派出所当过协警。“2017年4月2日晚23时许,宋某打电话说抓到女友周某娟在家里偷人,并讲以后可能要到看守所见面了。我劝宋某冷静并报警,宋某答应了。次日凌晨3时许,110中心指示我带人保护周某娟家人,并得知新天地小区发生命案,嫌疑人就是宋某。”

家属向小区物业索赔15万

此案经湘潭中院一审判决,宋某犯故意杀人罪、故意杀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即死者家属共计5.9万余万,赔偿李某3.3万余元。

然而近日,周某娟、周某艳的家属却将小区物业诉至雨湖区法院。他们起诉称,周某娟生前是步步高新天地小区的业主并入住。湖南步步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接了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业务。2017年4月2日晚,周某娟、周某艳被强行闯入家里的宋某无辜杀死。因宋某没有赔偿能力,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垫付7万元并结案。而原告的其他损失并没有得到赔偿。

“被告对此次事件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的监控视频显示,宋某持凶器进入小区,被告对可疑人员没有询问,宋某在周某娟家门口及附近反复逗留无人去盘问和驱赶,也没有报告公安机关;110出警人员制止宋某的第一次打砸行为后,在宋某叫嚣还要搞事的情况下,被告并没有将宋某带离小区,任其躲藏在附近,直至悲剧的发生。”

他们认为,只要被告当时将宋某带离小区,悲剧可能会避免。由此可见,被告应当对周某娟、周某艳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步步高物业公司辩称,被告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涉案被害人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涉案侵权地点发生在被害人私人住所内,完全超出步步高物业公司物业管理服务的区域范围。”

法院:物业尽到义务驳回原告诉求

雨湖区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娟、周某艳的死亡系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所致,与被告步步高物业公司无因果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可知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步步高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是否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认为,宋某系在公安机关登记的步步高新天地小区常住人口,与周某娟系同居关系,宋某冲进周某娟家中将周某艳、周某娟杀害,宋某的侵权行为以及侵权地点已超出步步高物业公司的防范、制止管理范围。

此外,被告步步高物业公司作为涉案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者,在宋某采取暴力行为时即时上门制止、并与公安民警一同进行劝解,直至23时50分许宋某离开现场,在民警离开现场后,物业工作人员随即离开现场。被告步步高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已尽到勤勉、尽职义务,亦尽到了对安全隐患的警示、告知义务,对周某娟、周某艳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故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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