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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保护专家:你嫌性教育太早,强奸犯、猥亵犯不这么想

时间:2019-7-7 11:00:39>跟律师谈谈<

   近些年来我们遇到过一些类似案件,但大规模、普遍性的不多,(恶劣)程度也是有深有浅。我们也不能忽视男童,对男孩子的猥亵行为也存在。基本上熟人作案的情况居多,占大概三分之二。

   李晓霞,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儿童保护智库专家、江苏省妇女儿童维权中心法律专家。2015年,作为全国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的代理律师,她帮助长期受父亲虐待、性侵的10岁女童小玲,成为了当地“民政局”的孩子。而在新城董事长王振华性侵女童案中,打电话向母亲求助的9岁女童,恰好也来自江苏。

造成女童阴道撕裂的行为,与本案的定性有直接关系

   南方周末:您是什么时候看到新城董事长王振华性侵女童案的?是怎样的场景?当时有怎样的感受?

李晓霞:2019年7月3日晚上8点,江苏省妇联给我打电话,问能不能就这个案件提供一些法律解析和指导。我第一时间就在网上查,这个案件太令人发指了。这位男士再怎么样,也不能对一个九岁的女童下毒手吧?所以感到很气愤。

南方周末:在您看来,为此案定性的关键要素有哪些?

李晓霞:根据本案公开的情节,有几个关键点:一、受害人是未成年人,9岁女童。二、有性侵行为。验伤为阴道撕裂伤,轻伤。三、有多人参与的事件。报道虽然只强调了一个王姓董事长。一定还有其他的参与人,带女孩到王姓董事长所在的酒店。四、本案的定性,一定是刑事犯罪。无论9岁女童,阴道是如何被撕裂的,都是涉及刑事犯罪。

造成女童阴道撕裂的行为,与本案的定性有直接关系。如果,是因与王姓董事长性接触而造成的阴道损伤,则本案是涉嫌强奸罪。如果是因王姓董事长用摸、抠等行为造成的阴道损伤,则本案构成猥亵儿童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显示,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显示,强制猥亵、侮辱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构成猥亵儿童罪的,则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在我国,未成年女童,也是有专门的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另外,我国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教育法等法律,都有专门条款保护未成年人。

南方周末:就目前该案披露的信息,将孩子从江苏带去上海的周姓女子也是重要嫌疑人之一,这类“中间人”是否有可能长期从事此类违法活动?

李晓霞:现实中,大家所认为的强奸罪,好像都认为男性可能成为犯罪的主体,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女性也有可能成为强奸罪共同犯罪的主体,她帮助别人构成共同犯罪。从当前的违法情况来看,我们发现,有一些人存在利用互联网,对未成年人进行猥亵并拍照之类的行为。但就此案来说,一个有能力有资产的人,以这种方式对孩子下毒手,这种比较少见。

及时对未成年人进行性安全教育

南方周末:近些年来,您接触过的遭遇侵犯或猥亵的女童的事件中,有哪些共性?

李晓霞:近些年来我们遇到过一些类似案件,但大规模、普遍性的不多,(恶劣)程度也是有深有浅。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男童,对男孩子的猥亵行为也存在。基本上熟人作案的情况居多,占大概三分之二。孩子在遭遇性侵后,心理上受到的伤痛有可能是终生的,如果安抚不好,他们很难走出阴影。

南方周末:该案折射出我们家庭和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存在哪些问题?

李晓霞: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家长失护的情况。从这个案件发布信息的情况来看,孩子母亲的朋友带走了这个孩子,我不知道这个人的人品、言行、信誉情况如何,为何父母会放心把孩子交给这样一个人。这值得我们探讨。

另外很多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不足,我觉得我们家长和老师,都不要因为不好意思而“谈性色变”。 你嫌性教育太早,强奸犯、猥亵犯,不会嫌你家孩子太小,要及时对未成年人进行性安全教育。

比如说2017年在南京南站,一个12岁女童坐在一个男子的腿上,玩着手机还被抚摸着胸部,十几分钟都没有反应。我当时就在想,孩子都不知道这种行为对她是一种侵犯么?

这次的九岁女童还是有一些意识的,知道向妈妈反映这个事情,然后妈妈能够报警,有证据第一时间把犯罪分子锁定。现实中,性侵这一块儿,证据很难获取,有时候错过这个时间,你就失去证据了。

避免二次伤害,呼吁法律、心理援助

南方周末:对于这些受到伤害的孩子及其家庭,我们应该提供怎样的帮助?

李晓霞:对孩子,要根据他的心理需求程度进行心理辅导,让他逐渐走出受伤害场景带来的阴影,最少三到六个月内,要进行一定的跟踪、辅导。

家长也要有保护孩童的意识,并一起接受心理辅导。有些父母和家长,在事发之后会到处说(案件),甚至在孩子在场的情况下,这会给孩子带来严重的二次伤害。

这种辅导的费用将来可以让犯罪分子来承担,如果按照目前的程序,造成精神伤害的,治疗费用由犯罪分子承担,同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远远难以弥补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

南方周末:目前针对此类案件,国内在法律援助、心理援助两方面的情况如何?

李晓霞:目前国内法律援助条例,是有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援助,但是未成年受害人没有在援助范围内。未成年受害人的法律援助主要是由公益组织来做的,我们这边也成立了社会组织,通过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项目,可以支持到这个孩子。

   心理援助这一块儿,目前国家相关的法律里面没有说对未成年受害者心理伤害给予免费的心理援助或者心理辅导,也是从相关的妇联组织、公益组织的一些项目进行心理辅导。

   我们一直在提倡,除了对涉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惩治、预防、提供法律援助以外,受害的未成年人也应该获得相应的法律支撑,获得平等的法律帮助,希望有一些专业的机构和国家资金上的支持,让他们获得免费的心理疏导。

   目前各级民政部门在进行困境儿童的帮扶,但是困境儿童的标准是父母不在、流浪等标准,像本案这种未成年人受害者父母都还健在,所以他们比较难获得困境儿童的支持。机构改革后国家民政部设立了儿童福利司,但目前主要是在经济上进行援助,所以现在这些(遭遇性侵的)孩子还没有被纳入国家救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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