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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按照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作以下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94年以后在一起的,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分开即可解除同居关系,不需要办理离婚登记。另外,孩子抚养权问题,由于一方在服刑,另一方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有权要求直接抚养孩子,除非有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法定条件,任何人不得任意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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