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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一业务员盗用他人信息 一人被骗 16 万

时间:2019-7-23 19:15:33>跟律师谈谈<

近日,石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并当庭进行了宣判:被告人陈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在担任中国联通株洲公司某区业务员期间,为完成公司任务,与公司同事周某、荣某、成某在为他人办理手机卡开户时,多次采取谎称"系统故障"、"实名不成功"等方式,在办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开办手机卡并予以激活。并在 2017年7月8日至10月25日间,由被告人陈某将采取以上方法所办理的实名手机卡分多次卖给贺某和余某(身份不详),共计373张,销售得款24145元。

在被告人陈某销售给贺某的实名手机卡中,包含一张号码132开头的手机卡,2017年10月23日至2017年10月24日期间,株洲市中车物流公司员工谭某接到上述号码132开头的手机来电,并因此被骗16万元,谭某发现被骗后立即报警,公安机关追回803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刑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随着科技的发展及互联网应用的普及,个人信息安全受到极大的威胁。而人为倒卖信息是目前个人信息泄露的最大途径之一。如果以上这些准确的个人信息流落到犯罪分子手中,被犯罪分子利用,可能造成的后果可想而知。因而必须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活动予以严厉打击。

陈某作为联通公司工作人员,刻意隐瞒或欺骗被收集者,将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的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并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标准一半以上的,即可构成犯罪。司法解释对行业内部人员泄露信息降低了入罪门槛,也是为了更好地打击这类犯罪,追查和深挖该类犯罪的行业源头;同时也对切断其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犯罪链条,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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