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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相城望亭镇财务中心原负责人贪污 获刑10年半

时间:2019-7-24 17:40:10>跟律师谈谈<

将集体账户内500万元占为己有,被核查发现后,还试图做假账蒙混过关。同时,还6次挪用公款他用。近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陆某挪用公款、贪污犯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陆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2017年12月,中共苏州市相城区委巡察组在巡察期间,发现望亭镇政府经济管理办公室原副主任、财务中心负责人陆某存在经济问题,遂向监察委移送,监察委立案侦查。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2014年,陆某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负责镇属集体公司财务管理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将镇属集体公司账户内500万元资金转入其个人或亲属账户内,占为己有,陆续用于购买理财、商品房及归还个人商品房贷款等。

2017年12月巡察组发现问题后,相关部门核查发现。镇属集体公司与其他公司往来款存在数百万元差额。陆某明知其中有 500 万已被其挪用至个人账户谋利,为达到非法占有该款项的目的,仍以记账科目错误需要调整为由,指使工作人员将上述公司之间的往来亏空虚假平账,从而隐瞒了其中的 500 万元被其个人非法占有的事实,涉嫌贪污犯罪。

2018年4月、5月期间,陆某为进一步掩盖其非法占有该笔款项的事实,将其存放于上海某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先后多次转移至亲属及其本人其他银行账户内,直至案发。

另经查,2011年12月至2013年3月,陆某为帮助其亲属、某担保公司股东及总经理肖某(另案处理)应对上级对于担保公司银行基本户保证金余额的月度检查,与肖某共谋,擅自开具转账支票,6次挪用镇属集体公司公款供该担保公司使用,每次均超500万元,随后在5日内归还,单笔挪用的最高数额为1800万元。

被告人陆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当时还未掌握的罪行。其家属在审查起诉期间,主动退出赃款500万元,暂扣于苏州市相城区监察委员会。陆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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