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拟修改:地方政府限行限购将受限制。
2014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初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立法法迎来了颁布施行14年后的第一次大修。同年1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召开,再次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一旦有些地方规章实施满两年,接下来要么依法成为地方性法规,要么就得及时废止等。
修法限制立法“任性”。如果地方规章实施两年期满又没有上升为地方法规的,必须废止。地方政府不能另行出台新的规章,对事关减损私权利的同一事项继续设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