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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其无权处置、偷卖妹妹房屋

时间:2015-1-28 14:00:31>跟律师谈谈<

    2014年3月13日,张山找到王丽要求办理过户手续,王丽被这突如其来的事惊呆了,她的房屋竟然已经被卖给了别人,作为房主,她对此竟毫不知情。

    经了解,是王丽的哥哥王强将房屋出售给张山,王丽认为房屋是自己的,哥哥无权出售。买房人张山一纸诉状将王丽告到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房屋归其所有。

    原来,2007年,王丽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但是一直未居住,见哥哥王强离婚后没有地方住,便好心将这套房子让给哥哥王强暂时居住,并将房屋的所有手续交给了哥哥。王强便一直住在妹妹的房子里,直到2009年王强得知朋友张山要购买房屋,由于急需用钱,就擅自与张山达成口头协议,将该房屋出售给张山。

    同年5月,张山付清了房款,王强便将房屋及其所有手续交给张山,但双方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张山便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

    王强没有将卖房的事情告诉妹妹王丽,也没把房款交给妹妹。2014年3月,王丽得知此事后,立即表示不同意出售,并积极与张山协调,但张山认为王丽应当事前同意且事后进行了追认,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其所有。双方协商未果,张山诉至法院。

    克拉玛依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哥哥王强无权处分妹妹王丽的财产,只有经过权利人王丽的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王强在订立口头买卖合同后取得该房屋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双方购买的房屋属不动产,根据相关规定,不动产买卖物权的取得应以过户登记为准,张山当庭出示的王强签字的收条、录音资料、王丽的房屋产权证,均不能证实权利人王丽的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行为,因此王强对该房屋无权处分。

    2014年9月10日,该院判决驳回张山的诉讼请求,张山不服上诉至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级法院。近日,二审审理后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王强出售房屋的行为属无权处分。《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权利人王丽没有对王强出售房屋的行为进行追认,故王强的出售合同属无效合同。本案首先双方买卖行为不构成善意取得,其次无证据证实权利人王丽事前同意或事后进行了追认,其有权向张山行使物权请求权追回房屋所有权。

    购房者在买卖房屋时一定要先审查实际卖房人与房产证登记的所有权人是否一致,如不一致不要忙于买房,一定要取得房屋所有权人事前授权或事后追认,不要怠于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否则损失还得由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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