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法律>债权债务>永宁法院判决一持枪抢劫

永宁法院判决一持枪抢劫

时间:2015-2-3 11:04:52>跟律师谈谈<

  1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法官,来到永宁县看守所,对被控参与持枪抢劫案的被告人李慧泽进行宣判。

    判决书写道: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未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慧泽犯抢劫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慧泽无罪。一瞬间,已经被关押了一年半的李慧泽百感交集,热泪盈眶。

    10年前的持枪抢劫案

    2003年9月18日9时许,永宁县公安局接到一位叫邹某的受害人报案称:9月17日晚8点半左右,邹某开着一辆夏利轿车拉客,上来两名男子要到李俊镇。车行没多远,客人说要方便一下,邹某就把车靠边停了下来,坐在副驾驶座上的男子先下了车,而坐在后座的男子突然掏出一把手枪,向邹某的后脑开了一枪,当时邹某从反光镜看见一道火光,然后就觉得后脑一阵痛,打开车门就跑出来,这时持枪的人又向邹某开了一枪,邹某失去了知觉。醒来后,邹某发现被人摁倒在车的后座位上,其中一人手持匕首对着邹某,抢走了他身上仅有的420元钱和手机一部。持枪的男子问了邹某家里电话号码,并威胁他不要报警,否则杀了他全家。两名男子将车开出一段路后,把邹某放下车,然后扬长而去。

    第二天,一名自称是犯罪嫌疑人的人给邹某家里打电话,告诉了邹某一个银行账号,让其往这个账号里存5000元,不然就烧车。邹某报了警。

    警方根据这一线索,很快锁定了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杨军,但杨军已下落不明。在对与杨军关系比较紧密的相关人员摸排时,一个人出现在警方视线中——杨军的连襟李河荣,曾因盗窃罪和杨军一起入狱,出狱后和杨军来往频繁。

    李河荣告诉警方,案发后他见到杨军,杨军告诉他持枪抢劫出租车的经过:“抢劫是杨军和一个叫李慧泽的人干的,那天二人说下车小便,司机便停了车,李慧泽便用枪朝着司机的头部开了一枪。”司机还回头问:你打我干啥?说完司机拉开门下车便跑,杨军和李慧泽将司机追上,摁倒在地用枪顶头问司机要钱。

    李河荣说,枪支是他和李慧泽两人制造的。2003年9月25日下午,银川市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到李河荣家搜出了一把用射钉枪改造的自制手枪和部分子弹;在李河荣姐姐单位的宿舍柜搜查到一包尚未做成的手枪零件。经银川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部门进行鉴定,送检的自制手枪为火药发射,具有杀伤力。

    主犯在逃案件一度搁浅

    由于杨军在逃,李慧泽又下落不明,在关键证据无法确定的情况下,2004年5月,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判处李河荣有期徒刑两年。

    2005年6月20日,永宁县公安局签发了对李慧泽的刑事拘留证。2006年3月29日,李慧泽被列为公安部在逃人员。

    2011年3月3日,正在宁夏吴忠市某企业上班的李慧泽被抓获,但李慧泽拒不承认参加过2003年9月17日晚的持枪抢劫案。

    2011年4月4日,永宁县公安局向永宁县人民检察院发出提请逮捕书,要求以涉嫌抢劫罪、非法制造、储存枪支弹药罪逮捕李慧泽。

    永宁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慧泽本人不承认其参与持枪抢劫及非法制造、储存枪支弹药案,同案犯杨军在逃,目前只有证人李河荣一人的陈述,且属于传来证据。此外,案发当年没有让被害人对李慧泽或其照片进行辨认,只有被害人陈述,除此,再无其他更为有利的证据可以证实李慧泽犯罪的事实,证据间无法相互印证,合理怀疑不能排除。为此,永宁县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准逮捕嫌疑人李慧泽。李慧泽被立即释放。

    证据不足被判无罪

    2013年5月9日9时,在逃10年的犯罪嫌疑人杨军到青铜峡市公安局投案自首。根据杨军交代:他与李慧泽租乘邹某的红色出租车,自己坐在副驾驶座上,李慧泽坐在后排座位上。车行驶至一个偏僻路段,李慧泽让车停下方便,车刚停下,李慧泽就掏出手枪顶住司机的头部,自己下车绕到驾驶座跟前,与李慧泽将司机拉至后排座位上。李慧泽用枪顶着司机,让司机把身上的钱掏出来,自己与李慧泽又对司机进行了搜身,后自己驾车拉着李慧泽和司机向小坝方向行驶。

    过了一会儿,李慧泽和司机发生争吵,紧跟着自己听到一声枪响,回头看了一下司机没什么事,就继续开车向前行驶。走了不远,自己将车停在路边,让司机下去了。

    抢完钱后,自己与李慧泽找到李河荣,并在李河荣姐姐宿舍住了一晚。第二天,二人又开车在自己同学周某的渔池上躲了三天,后又开车到西安,在自己朋友田文军家住了一个多星期。二人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将车卖了4000元,每人拿了2000元。

    由于杨军的自首,李慧泽于2013年6月14日被正式逮捕。2014年5月和11月,永宁县法院两次公开审理了此案。检察机关指控李慧泽犯抢劫罪,且有前科,量刑应在10年至13年。

    但检察机关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明李慧泽有罪的证据,只有李河荣的言词证据和杨军的供述。同时,由于案发时间久远,侦查机关没有保留杨军的银行卡和取款录像的证据,涉案的枪支也被销毁。

    李慧泽的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证人杨军和李河荣是抢劫案件和私藏枪支案件的当事人,其二人系污点证人,不具备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资格,其陈述不具备证人证言的证据分类特征,应属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李河荣和杨军是连襟关系,不能排除两人为了逃避罪责而串供的合理怀疑,且李河荣对案件经过的熟悉程度已超出了案外人的知晓程度,其供述的全部案情均系杨军口头告诉,但却与杨军的供述有自相矛盾之处,加之抢劫所用枪支又在李河荣手中,李河荣具有重大作案嫌疑。杨军、李河荣与李慧泽早就认识,其二人的辨认笔录对于本案毫无意义。被害人当时的辨认笔录仅确认杨军系犯罪嫌疑人,未能辨认出李慧泽系犯罪嫌疑人。

    最主要的是,杨军的供述矛盾重重:其供述案发时开枪的时间与受害人所述也不一致;其供述案发后曾与李慧泽到其朋友周某的渔池躲藏了三天,但周某证实当时只有杨军一人开车来过,且没有居住;其供述称案发后与李慧泽一起到西安市自己的朋友田某处住了几天,但田某并不能辨认李慧泽就是和杨军到西安找他的人。

    经过永宁县人民法院两次庭审,法院最终认为:公诉机关对其指控被告人李慧泽犯抢劫罪的事实所出示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害人邹某的陈述和杨军的供述,邹某的陈述与杨军的供述能够证实杨军与他人持枪实施了抢劫犯罪,但对于被告人李慧泽实施抢劫犯罪行为只有杨军一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

    为此,永宁县人民法院经过合议庭合议和审委会研究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未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慧泽犯抢劫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慧泽无罪。

 

我们是云法律网,如果您对 “永宁法院判决一持枪抢” 还有其它疑问,
欢迎咨询我们全国免费咨询热线:0571-87425686
或者您也可以直接网上预约网上预约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