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和相关程序的公告》。该公告显示,2020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以下简称燃料油进口允许量)为1620万吨。
以下是商务部公告原文
2020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和相关程序
第一条 成品油(燃料油)进口管理
成品油(燃料油)(以下简称燃料油)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同时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的相关规定,对一定数量的燃料油进口实行非国营贸易管理,由符合非国营贸易资格条件的企业在年度进口允许量内进口。 第二条 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20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以下简称燃料油进口允许量)为1620万吨。
第三条 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条件
(一)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等接卸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或油库所有权或使用权; (四)银行授信额度不低于2000万美元或1.2亿元人民币; (五)近两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四条 资格申请报送材料
(一)企业申请函,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申请企业的海关编码、企业代码和授信额度材料; (二)拥有不低于1万吨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的申请企业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文件;不拥有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的企业需提供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等的使用权协议一式两份(包含原件一份); (三)拥有不低于5万立方米成品油储罐或油库的申请企业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文件;不拥有成品油储罐或油库的企业需提供签订成品油储罐或油库使用权协议一式两份(包含原件一份);
(四)近两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承诺书;
(五)申请材料当年有效。 第五条 资格审核程序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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