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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怀孕工资跳水涉嫌孕妇歧视

时间:2015-3-7 9:19:04>跟律师谈谈<

    从7000元到2300元,自从怀孕后,王女士的工资接连三次跳水,最后被公司辞退。3月5日上午,郑州市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劳动合同纠纷,判决王女士的“老东家”支付相应的工资差额及赔偿金

  女经理怀孕后工资3次跳水,直至被辞退,涉嫌孕妇歧视,明显严重违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对于孕期的女职工是应当给予特殊保护的,而像这家公司的做法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令人遗憾的是,如今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对法律规章置若罔闻,“我的地盘我做主”, 大有“别以为是孕妇就不敢动你”的傲慢,擅自使用“自主权”随心所欲地对女性实行歧视。虽然《劳动合同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孕妇、产妇的劳动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现实中,个别企业出于经济利益等各种考虑,对孕妇、产妇多有歧视的事件仍时有发生。

  这世界上若没有女性,人类还能生存繁衍至今吗?人人都是母亲所生,周恩来曾经说过,歧视妇女就是歧视我们的母亲。女性为人类的生存繁衍承担了太多的义务,理当格外受到每一个人的尊重,企业怎么为了一点自身利益,就肆意妄为地侵害女性的合法权益呢?因为女经理怀孕,工资三次被降,最终口头辞退,这是严重违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第五十条规定: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中还有这样的规定:“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妇女组织部门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还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女工应该大胆地站出来,敢于向孕妇歧视说不,并依法维权。有关劳动保障部门应对涉嫌孕妇歧视的企业和用人单位依法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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