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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予以裁决。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可以协商解决,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适当照顾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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