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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由我父母出首付,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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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辽宁沈阳市]
[财产分配]
发表时间:2013-10-10 15:15:31

婚后由我父母出首付,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写的是我的名字,后来交房的时候,女方明确表示不要,住原来父母的平房,像这样的情况离婚后房产怎么样分,而且她自己在我没有同意的情况下的借贷,我用还吗?

律师解答
[福建福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虽然该房在男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但该房系男方父母出首付购买,并且房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而女方也明确表示不要,可以视为该房系男方父母对于男方的赠与,该房应当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应当返还女方一半。这笔借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你们共同清偿,女方的借贷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若离婚你在还款后可以向女方追偿。婚姻期间的一方的借贷,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此规定将该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务人夫妻,并且已明确表示出债务人夫妻无举债合议。根据举证责任规则,这一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均无法证明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或债务人能够证明该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直接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即可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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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执业机构: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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