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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姻期间的自然增值部分归女方一方所有,出租获得的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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