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物业将小区绿化改建停车位必须经业委会同意并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因为绿化改停车场必然会影响小区业主的利益,尤其是绿化周边房屋业主的利益,物业没有经过合法程序改建的,业主可以向园林及城管部门举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城市绿化(包括小区内的绿地植被)不容任何人、任何单位破坏。如果小区确需将绿地改建成某种公用设施的情况,可以在全体业主参加投票通过后,再经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后,小区绿地才能改建其他公用场所,如停车场、健身场所等。我国《物权法》对小区业主的权利确实有相当全面的规定,简单地说,小区业主基于购买的住房而享有了该小区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随着现代城市的兴起以及人类建筑技术的高度发展而产生的一种较为特殊的不动产所有权形态,它是一种复合形态的权利,是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三项权利的结合。1、专有权。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即权利人对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是指单个的权利人对一个特定的建筑空间单位的所有权。专有权的标的物是区分所有建筑物中的独立建筑空间。它与普通所有权不同的是,它不是对有体物加以管领支配,而是对由建筑建筑材料所组成的“空间”加以管领支配。然而在所包含的权能范围上,它与普通的所有权又是完全相同的,都包含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也就是说,区分所有权人既可以对专有部分予以直接占有、使用,以实现其居住、营业及其他目的,也可以将专有部分出租以收取租金或者在专有部分上设定抵押权等,还可以将专有部分让与他人等。2、共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是指区分所有权人依据法律、合同以及业主公约,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共同享有的权利。共有权的标的物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即除专用部分之外的部分,如专有部分以外共用的走廊、庭院楼道、阳台、门庭上下水设施等。对于共有部分,区分所有权人可以共同使用(比如停放车辆)、收益(比如出租挣得租金),并可经过集体讨论加以处分。3、共同管理权。对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和共有设施所享有的共同管理的权利,这种权利同时也是一种义务。如果是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用的部分,则每一个权利人都负有维护、保护、管理、改良等义务。
欢迎到云法律网在线律师免费法律咨询!法律在线咨询qq 律师在线咨询qq
在线律师咨询 离婚协议书范文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云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