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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割,适当照顾女方;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要在财产分割时对己方有利应注意以下几点:(1)收集某些财产能作为自己婚前个人财产的证据,那么离婚时这部分对方就无权分割;(2)调查清楚对方财产,以免对方转移财产;(3)如果存在下列情况,可以主张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夫妻间分割共同财产,一般按照以下的原则来处理:第一,男女平等原则,第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第三,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第四,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夫妻双方有约定,且约定合法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规避法律或者无效的,按共同财产处理;第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处理。离婚分割的主要是夫妻共同财产,即在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范围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6)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7)公司企业的出资额、股份以及个人独资公司;(8)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9)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10)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11)一方对婚后取得财产主张属个人财产但是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的财产;(12)其他婚后应归双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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