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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离婚后房屋有孩子的份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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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gdfg21424
[山西小店区]
[财产继承]
发表时间:2013-3-21 11:54:13

我和丈夫关系不好,孩子已成年,有一套产权房和一间使用权房,我想离婚后是否可以让产权房归儿子,使用权房让他住,产权证上有儿子名字,这样是否得到法律支持呢?

律师解答
[浙江金华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夫妻双方自行约定并将房产过户到儿子名下是可以,如果起诉离婚则由法院依法判决,如果孩子已经成年且有行为能力,除非夫妻双方愿意,法院是不会将房屋判给你儿子的。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遵循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3.有利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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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婚姻法》
执业机构: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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