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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争取孩子独立抚养权,请问律师,这样的情况下,我的胜算有所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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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ylsnxy2013
[广东广州市]
[抚养赡养]
发表时间:2016-6-14 15:48:13

你好,我与一女子结婚6年并育有一5岁儿子。双方感情破裂。女方性情暴躁、并有婚外情行为、女方近期与他人宫外孕。女方避居娘家,我决定起诉离婚并争取孩子独立抚养权。过往6年具体情况如下:1.孩子一直常年与男方家人生活,祖父母照顾起居,男方负责教育抚养费用。2.男方家庭经济稳定,有固定收入来源,且户籍居住地周边有重点学校,各项良好教育资源齐备。3.女方家庭复杂,女方姐姐是别人小三,无名无分,且育有私生女一名,常年寄居外祖父母家。女方弟弟游手好闲无所事事不务正业。女方父亲经营麻将馆小赌坊,品流复杂。女方母亲文盲,连公交车都不会坐。女方无经济来源。4.女方有一个优势,自称不能生育或难以生育。请问律师,这样的情况下,我的胜算有所少?谢谢?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建议你们双方本着有利于孩子学习成长的情况下好好协商沟通处理,如真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解决。

  离婚时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一般是这样规定的,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两周岁先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另一方按固定收入支付抚养费,无固定收入按照同行业标准取一个合适的比例支付抚养费,并有权探视。

   按你的表述来分析,如对方真有不能生育的有效证明,那么对你争取抚养权就有难度,建议你们多协商采取变通的方式来争取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如有疑问,可来电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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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婚姻法》
执业机构: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6-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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