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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视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如果男方父母要主张是借款或者是对男方的赠与则需要举证,因为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并且女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依法享有房屋产权。《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未登记结婚之前,婚姻关系未确立,此时男方父母付首付房款并将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房屋产权,产权只能按照登记信息确定,即属于女方所有,结婚后,该房屋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即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也不会因此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又据《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既然房屋已经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就应当视为对女方的单独赠与。当然具体还要结合案件其他证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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