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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之后,浙江省率先于2014年1月17日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即日起,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办理二胎生育手续,依法生育第二个小孩。一般来说,生育二胎要办理的手续如下:1、先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具体部门是人口计生科)。2、提交基本证明材料: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该证明文本由计生科提供)和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是指:如果要反映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就应当提供独生子女一方的“本人是独生子女的声明”。3、提出申请后,需经区、镇(街道)两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同意之后才可以生育。详细情形请咨询当地计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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