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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得不到看望女儿得权力,如何维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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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qaz123
[山东黄岛区]
[婚姻问题]
发表时间:2013-3-20 15:56:55

你们好,律师:我在去年十月,在法院第二次开庭判决离婚,判定了抚养及看望的权利与义务的有关事宜。现在我因为对方不配合,不能看望,因此我停止抚养费,今年过年期间双方在石化法院提出执行,现我被执行扣发工资而关于看望执行厅明说难以执行,这是何故?而且我现在在没有收到任何形式的通知就被停发工资,这样的做法正确吗?在执行调解过程中执行庭的工作员当着双方的面一再表示看望是不能执行,这样的说法主张对方这种无理的做法,照这样的做法以后人人只要有抚养权就不用执行义务,法律的公正呢,还是有意偏袒?现在我要求正常的看望,女儿一岁多至今我做父亲只看到四次,我要怎么样维权呢? 谢谢啦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有探望权,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你探望权的实现,如果执行庭一再推诿,你可以向检察机关反应,要求其督促法院强制执行。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在法院判决探望权执行和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探望权的时候,应当考虑以下问题:一、探视权的审判工作应兼顾执行工作。首先,在调解探视权时,要将工作做细做实。审判人员对双方当事人的情况较为熟悉,掌握双方的离婚原因、矛盾焦点,而这些情况与探视权有很大的利害关系。审判人员应根据上述情况,围绕探视权的特殊性做工作,尽量化解双方在探视子女方面的矛盾,形成有可执性的调解书。而不可为图快结案,不顾以后是否有执行的可能性,草率协调,从而给执行工作带来被动性。其次,双方调解不成的,法院可依法判决。法律文书主文不宜对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规定得过细,如在某月某日某时至某时某地进行探视,这样详细的规定可能因为某些客观原因,致使申请人的探视权无法实现,同时也会造成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执行法官难以操作。二、探视权的执行应以教育为主。探视权的执行涉及到未成年人的人身问题,应切实做好双方当事人的疏导教育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到子女和父母的血缘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阻止对方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探视权的执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不光要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做工作,同时双方的亲戚、朋友、邻里等人的思想工作做得成功与否,也直接关系到整个探视过程的进展程度,即案件执行的社会效果。三、探视权的执行应慎用强制措施。在探视权执行中应明确不得把未成年子女直接作为被执行对象,绝不可对子女人身采取执行措施,如在执行中法院将子女直接交付申请人探视或采取哄骗及其他强制方式将未成年人带到指定地点与申请人会见。为避免对子女造成不良影响,执行过程中一般不宜采取在探视权人前往探视时,法警、执行法官在旁跟随。同一个案件在多次申请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说服教育,宣讲法律,说明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乃至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后仍无明显效果时,执行法官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一方,通过诉讼程序改变探视方式、变更抚养关系,以期更好地行使其亲权,以达到维护子女身心健康及家庭、社会稳定之目的。四、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并且在父或母探视子女时,如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视的权利。这里应明确探视权中止的法定理由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当父母的探视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人民法院才能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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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婚姻法》
执业机构: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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