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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符合浙江生育二胎规定的,是否可以申请生育二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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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浙江杭州市]
[抚养赡养]
发表时间:2014-12-16 16:44:42

公务员符合浙江生育二胎规定的,是否可以申请生育二胎?

律师解答
[广东广东省]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系公务员,符合生育二胎条件的,可以依法向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申请生育二胎,由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决定是否批准。并不能因为你是公务员就排除在二胎之外,当然另有规定除外。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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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执业机构: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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