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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我问一下关于奶奶的赡养问题,赡养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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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山东淄博市]
[抚养赡养]
发表时间:2014-12-20 11:08:14

奶奶有四个儿子,两个女儿。大儿,二儿现在去世,三儿在家务农,四儿在广州打工。以前奶奶身体比较好,一直自理自居。前几年中风之后,手脚不灵活。在大儿去世之际,四家人方能凑在一起,随开始商议奶奶的赡养问题。三儿、四儿一直认为,一轮一个月,共同承担。大孙(大儿的儿子,此后用大孙表述),二孙(二儿的儿子,此后用二孙表述),认为父亲已经去世,一轮一个月不太公平,三儿,四儿一论一个月,大孙、二孙一轮半月比较公平。当时争执不下,大孙、二孙随与三儿、四儿签了一个赡养协议,一家轮一个月,四家代表签了字。此事才罢休。 去年老人身体比较好,二孙把奶奶送进养老院,今年身体不太好,随向三儿和四儿商议我替你一家月,你替我一个月,这样都不会折腾。二孙全家都在外地,四个月回家一趟,也不容易。也要上班的,三儿和四儿不同意。没办法,四个月回去一次。 前段时间老人身体差了,晕倒送进医院,三儿又开始商议医疗费的事情了。我想又是四家平摊。四家平摊肯定不又不公平了。当时写赡养协议的时候,没说生病住院费的事情。 我想问这次我不愿四家公摊,可以吗。我出一半我会出的。还有就是这张赡养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谢谢律师百忙之中看完。非常感谢。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赡养协议是有效的,既然各方都自愿承担赡养义务并达成了一致意见,应当共同遵守。至于老人医药费用,各方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予以分担,建议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另外,作为孙子,你并没有直接赡养奶奶的法律义务,你的叔叔阿姨都有能力赡养的,可以不承担医药费用。如有疑问,可以来电详询。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通常认为《婚姻法》第28条中所称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应当是指父母所有的子女都符合上述情形,换言之,只要其子女中还有人具备赡养能力,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就无须承担赡养义务。故而孙子对奶奶拥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一,奶奶无子女或有子女但该子女无赡养能力,而且奶奶本人需要赡养;二,该孙子有赡养能力。对子女在世并有赡养能力或者有固定收入和其他生活来源,生活上完全可以自理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免除其赡养义务。只有在子女已经死亡或没有赡养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固定收入和其他生活来源或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才有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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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婚姻法
执业机构:浙江佐钊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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