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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解除后,是否还要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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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陕西西安市]
[抚养赡养]
发表时间:2014-12-30 15:09:10

1980年,因顾某不能生育,故收养了我现在的妻子(当时只有2岁),此后两人一直生活在一起。2006年,两人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顾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我妻子的收养关系。法院调解无效后,判决解除了两人之间的收养关系。2013年,顾某找到我妻子,称自己年老,无经济来源,要求我妻子每月支付生活费600元。请问我妻子还有赡养义务吗?

律师解答
[广东广东省]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虽然解除了收养关系,但是由于你妻子系顾某抚养成人,当顾某无子女、缺乏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时,你妻子依然有赡养义务,建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无论从道德还是法律上,都应当承担一定的赡养义务。如有疑问,可以来电详询。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赡养费应该计算子女的家庭人均也收入,如果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说明子女无能力赡养老人。子女的月平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的,超出的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内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赡养费标准的给付实际要比计算的高的多。按实际给付额计算;实际给付额低于上述计算标准的,按上述计算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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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收养法
执业机构: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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