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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不履行合同,诉到法院又说履行,撤诉后,还是不履行,我还能再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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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浙江杭州市]
[其他问题]
发表时间:2014-6-25 17:13:50

我和别人签订了合同后,对方拒不履行,我就将其告到人民法院,但是他私底下又说要履行,让我撤诉,我就撤诉了,但是他又不履行,我还能再次起诉他吗?我听说离婚再次起诉要半年,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王惠律师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对方不履行合同,可以要求其履行,能相互协商解决问题最好,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你已经起诉过又撤诉并不影响你再次起诉,离婚诉讼确实有特殊规定,无新事实新理由的,半年内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已经撤诉过的离婚诉求。根据最高院出台的《民诉意见》第144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项的规定不予受理。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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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民诉
执业机构: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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