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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与再婚有没有不同,我和老婆现已离婚,复婚后是否符合生育二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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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广东广州市]
[婚姻问题]
发表时间:2014-5-14 9:03:55

我想问一下复婚是否属于再婚,我和老婆都是广东的,双方都是非农户口,双方有一个女儿,现在想复婚,是不是属于再婚情形,是否符合广东省的二胎生育标准?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婚与再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复婚是指:已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重新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再婚是指:离婚后再次与其他人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二者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意义,可以说复婚的只有一个内容相同的合法婚姻,只不过其中因某些原因中断了,适用登记的时候也是按照复婚登记手续办理;而再婚等于是有两个合法的婚姻登记,再婚登记按照新的婚姻进行登记。你的情况并不符合广东省的规定。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六)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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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广东计划生育条例
执业机构: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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