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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朋友公司应当赔偿生产加工方的损失。根据《合同法》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你朋友公司与生产方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你朋友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也因此承担生产方遭受的损失。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承揽合同的解除要求:(1)应在合同成立生效后承揽工作完成前提出变更或者解除的请求。(2)应及时通知承揽人。定作人不对承揽人为变更、解除通知的,不能发生变更、接触的效力。(3)对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付赔偿责任。承揽合同因当事人双方的合意而成立,也可以因双方的合意而解除。在当事人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时,承揽合同也即因解除而终止。根据承揽合同的性质,承揽合同可因下列事由而终止:1、承揽人死亡或者失去工作能力。2、定做人死亡,并且其继承人不需要该项工作。因前述事由而终止合同时,如果承揽人已经完成了部分工作,并且该部分工作对定作人或者定作人的继承人有用,则定作人或者其继承人应当验收承揽人已完成的工作部分并支付相应的报酬。3、承揽人或者定作人被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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