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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能否办理结婚登记,法律并无明确禁止,并且看起来是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但是这种关系一般是不予办理登记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积极条件包括: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消极条件包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的实际上是拟制血亲关系,对于拟制血亲能否结婚的问题,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从道德伦理上来讲,不应该支持这种行为。而且从法理上来说,显然违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遇到立法当时未能预见到的一些扰乱社会秩序、有违社会公德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规定时,可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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