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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在公司投标时,用好几个公司名义,围标是否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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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北京市辖区]
[其他问题]
发表时间:2014-12-23 14:02:50

现在我一个朋友在一个公司里投标时用好几个公司的名义一起围标,他是其中一个公司代表同时也是围标公司中另外一个公司的代表,并且还多次签不同的合同,针对这种情况若出现问题算公司责任还是自己的责任

律师解答
[上海上海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围标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建议不要采取围标方法,如果是公司授意或默认的,直接主管人员与单位都是要受到处罚的,如有疑问,可以来电详询。围标也称为串通投标,它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围标行为的发起者称为围标人,参与围标行为的投标人称为陪标人。围标是不成熟的建筑招投标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围标成员达成攻守同谋,通常在整个围标过程中陪标人严格遵守双方合作协议要求以保证围标人能顺利中标,并对整个围标活动全过程保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200338日国家七部委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条款对围标等现象作了较为详尽的法律界定,其中“串通投标罪”的相关条款是对围标行为处置的法律依据。因此,作为主管部门应该加大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管力度,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拿出定量、定性指标,使那些围标的投标企业应付出巨大的行为成本,并使行为成本远远大大高于其风险收益,从而对围标者形成威慑。另外,还应建立公示制度,使失信者记入不良行为档案,严重的要予以公开曝光,并剥夺其招投标资格。招投标管理部门对投标人建立诚信档案,制定出诚信评价标准,对诚信度差的投标人除依法给予必要的处罚外,还应禁止参加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对投标人“围标”、“串标”的行为,在招标文件中作出除法律规定以外的惩罚性约定,如投标人“围标”、“串标”或提供虚假数据和材料的,一经核实,无论中标与否均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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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民法
执业机构: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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