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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两年诉讼期限的计算时间可延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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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吉林南关区]
[债务纠纷]
发表时间:2013-12-14 12:40:24

有人欠款一直藏匿赖着,十几天之后我的两年诉讼期限就满了,这时欠款人发来手机短信讲两个月内还清欠款。因打官司和强制执行都很麻烦,我想给双方次机会再等等。那以欠款人延期还款的短信为证据法律上支持两年诉讼期限的计算时间往后延续吗?急!请律师指教,谢谢!

律师解答
张敏律师
[浙江金华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两年诉讼时效,从债务人发短信给你承诺两个月内还清欠款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假如你们在之前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没有任何主张或意思表示的,则该笔债务变为自然债务,债务人产生抗辩权。但对方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同意履行债务,则诉讼时效此时中断,从重新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个月后)重新计算。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该条规定了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三种事由:权利人向对方提出要求履行义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一、提起诉讼。起诉的性质为权利人主张权利之保护。基于这一性质,应对提起诉讼作扩张解释,使其不仅包括权利人向法院起诉的行为,而且包括权利人具有同样性质的其他行为,如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保护权利的请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向清算人申报破产债权等。但权利人起诉后又自行撤诉,或因起诉不合法定程式被法院驳回的,不构成提起诉讼,因而不能使诉讼时效中断。二、权利人主张权利。指权利人于诉讼外主张其权利的意思表示,可向义务人、保证人、义务人之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调解委员会作出,其效力并无二致。权利人主张权利是其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合诉讼时效制度制裁怠于行使权利者之本旨,因而使诉讼时效中断。三、义务人认诺。即义务人对权利人作出表示,承认其权利的存在,愿意履行义务。这种表示使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到确定,使诉讼时效失去适用理由,因而使时效中断。义务人对权利人的认诺表示,可以各种方式作出。以口头或书面对权利人或其代理人作出通知、请求延期给付、提供担保、支付利息或租金、清偿部分债务等义务人的行为,在法律上皆构成认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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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民法通则》
执业机构: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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