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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因结婚时候未满18岁,无结婚证,现在闹离婚是否会退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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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贵州贵阳市]
[婚姻问题]
发表时间:2014-12-28 19:34:53

我有一个朋友,结婚时未满18,未领结婚证。快两年了离婚,期间两次流产,现在第三次怀孕刚大出血,离婚时男方却要求退还礼金,但礼金都用于买家具等结婚筹备上了,问一下礼金还得退吗?结婚时男方有二十五六岁。谢谢!

律师解答
[上海上海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依据你所说的情况来看,双方虽然生活在一起,并多次打胎,但是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实质属于同居关系,彩礼一般是要退还的,然而,如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期间用于同居消费,无剩余的,可以不予退还。如有疑问,可以来电详询。《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所谓彩礼就是男女双方因订立婚约而给予对方或对方亲属的礼金或礼物。法律上,给予和收受彩礼行为的构成要件是:1、给予和收受彩礼双方当事人要就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形成合意。如果双方没有就订立婚约形成合意,一方当事人只是为了取悦对方当事人而给予的礼物就不能认定是彩礼,而只能认定是一种赠予行为。2、要有给予和收受礼金或礼物的事实。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将礼物或礼金交付给对方,也不能把其准备送给对方的礼物或礼金认定为彩礼。也就是说,准备送彩礼的一方在未取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而准备送出的礼物,在法律上不能看作是彩礼。某种意义上婚姻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属于要约和反要约阶段,从订婚时起到办理结婚登记前,可以看作是承诺阶段,也就是契约成立阶段。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后,可以看作是合同生效阶段。从契约的角度来看,给与和收受彩礼的行为是发生在婚姻契约成立阶段。由于有了给与和收受彩礼的行为,才使得婚姻关系由成立阶段向生效阶段过渡有了一定的保证。此后,如果婚姻关系没有生效,那么,当事人收受彩礼的行为就违背了当初订约双方的本意,理应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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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婚姻法
执业机构: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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